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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版)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市优秀文化企业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创新带动作用,推动全市文化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办产发〔2014〕13号)、《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皖文产函〔2015〕3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是指由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的原则是:“自主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择优扶强”。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 在合肥市内注册并合法经营2年以上(涉及行业许可的应该依法取得许可证),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标准,文化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均可申报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并从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中推荐申报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县(市)区、开发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规划的要求;
2.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业绩最近2年连续保持盈利且稳步上升;
3.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在产品、业态、技术、服务及经营模式等方面具有鲜明独创性;
4.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5.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6.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文化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材料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材料;
4.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6.企业近两年来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及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上报。
第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命名。
第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负责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开展培训,给予示范基地政策、信息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的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示范基地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做好日常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报送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并送所在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检,抽检不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的;
2.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不再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标准的;
4.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文化产品、文化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6.被发现问题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7.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8.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9.其他应当撤销示范基地称号的行为。
第十六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