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及《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等文件精神,并学习先发地区,如杭州市、深圳市等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我局对现有的《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修订过程
2018年9月,我处牵头对我市部分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企业)进行了调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征求企业意见,草拟了修订后的办法初稿。为了使修订后的《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更能助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我委于2月18日,召开了合肥市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座谈会,分别征求了高校教授、行业专家和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意见,并将征求的意见进行了统一修订和完善。2月25日,我委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挂网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制定的依据、认定范围、工作原则及管理部门。第二章“基本条件”部分,主要明确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部分,主要明确了企业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相关流程和市经信局评审、认定等流程。第四章“管理措施”部分,主要明确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评工作相关要求,包括复评基本条件、复评程序等相关工作和撤销、变更、奖励与支持等相关情形。第五章“附则”部分,明确了文件解释权和有效期。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主要对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了修订,新增了复评的基本条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认定条件:
将原办法中第八条中的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行为放到第六条中作为基本条件之一;
二是新增“所在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三是新增“当年设计研发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的不少于5%,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
四是新增“工业设计中心团队人员中有2人以上拥有工业设计相关专业学位证书。”
五是新增“工业设计中心创新成果实现转化不低于3项,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已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大赛不少于2次或举办工业设计专项赛不少于1次。”
六是将(工业设计企业)成立时间从1年改正为2年。
七是将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删除。
八是将工业设计从业人员从原办法中的“8人以上”要求修改为“10人以上”。
九是新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复评条件。
十是根据工信部《设计扶贫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信厅产业函〔2018〕58号)中设计扶贫相关工作要求,为倡导企业开展设计扶贫工作,新增有良好设计扶贫经验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