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26 热度:
关于鼓励发展省科技创新智库的暂行办法
关于鼓励发展省科技创新智库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智库在创新决策中的重要支撑作用,重点联系和鼓励发展一批省科技创新智库,根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和《关于加强安徽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5〕3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科技创新智库(以下简称智库)是指具有较为丰富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经验、拥有稳定且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研究实力、能够高质量完成各类调研以及相关研究任务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平台。
第三条 智库主要职责是以服务党和政府科技创新重大决策为使命,围绕安徽省科技创新、科技产业发展全局性和前瞻性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为制定重大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以及开展相关重点产业创新政策研究和技术预测等提供高质量研究成果。
第四条 智库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
(一)综合类。重点围绕科技创新战略与规划、政策与管理、创新人才、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方面,开展综合性战略与政策研究,为政府在制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二)专业类。重点围绕安徽省重点产业,在产业创新政策、技术预测等方面开展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推进智库发展的各方职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制定管理办法,组织重点联系智库的遴选、绩效评估,指导智库建设。
(二)智库依托单位负责制定智库建设规划,检查和监督规划落实情况,保障智库良好的科研环境和配套经费支持,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三)智库负责人负责主持实施智库建设规划,对智库日常运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创新发展规划处负责统筹智库重点联系和推进发展工作。
第三章 遴选
第七条 凡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智库的依托单位。智库依托单位应具备开展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的良好环境,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理论和方法、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数据库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能够为智库稳定运行提供场所、资金、人才等保障。
第八条 申报智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智库负责人需具有正高级职称,在该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近三年内以课题负责人身份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工作或决策咨询类课题,研究成果被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二)智库应有固定研究场所;具备承接政府委托组织会议和开展调研的保障能力;已积累丰富研究成果,有稳定的研究团队,依托单位核心研究成员不少于10名,拥有5名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研究人员;智库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吸纳外单位专家参加研究。
(三)智库需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方案,明确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能够立足安徽、面向全国、放眼世界针对科技创新发展重大问题开展深入研究。
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自主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经资格审查、专家评议、会议研究、社会公示后,省科技厅确定发布重点联系和推进发展的智库名单。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采取稳定资助、评估奖励、定向委托任务等方式,持续稳定支持智库建设。支持经费从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经费中安排,经费用于项目研究并报省科技厅备案,项目和经费按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
(一)被遴选为重点联系和推进发展的智库,给予稳定支持。
(二)每轮绩效评估获优秀的智库给予奖励支持。
(三)智库可以以定向委托方式承担全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编制、重大科技政策制定和产业技术预测等重大研究任务,以及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涉及全省科技创新全局的重大研究任务。定向委托任务由省科技厅提出研究任务,经厅务会或党组会研究确定。
省科技厅积极推荐智库承担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依托单位安排智库发展经费;支持智库多渠道提高经费自筹能力。
智库负责人、核心研究成员和外聘专家需函告省科技厅。
智库每年须向省科技厅主动提交3篇以上高质量咨询报告,省科技厅将推荐给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参考使用。
第十一条 智库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省科技厅每2年对智库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估智库建设规划推进、委托任务完成、团队建设、合作交流、条件保障等情况。
智库绩效评估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继续授牌进入新一轮重点联系和推进发展;评估为合格的,可以参与下一轮申请;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下一轮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智库在检查和评估中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取消资格并进行通报:
(一)智库依托单位未能有效履行建设职责,无法提供智库建设的保障条件;
(二)智库对委托交办的重大任务工作态度敷衍,不按期接受绩效评估,不提交咨询报告;
(三)核心研究成员出现重大变化,不具备继续完成科技创新智库研究任务的能力;
(四)智库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