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28 热度:
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制造强省建设战略部署,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安徽省绿色工厂(以下称省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 省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省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划,企业按照省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 在符合省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中必选指标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当地市、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管县经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各市、直管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省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绿色工厂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绿色工厂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各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省级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满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的省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材料报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复审结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需要将省级绿色工厂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省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 省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变更名称和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省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原则上从省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并依据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有关政策,对绿色工厂企业给予相关支持。
将省级绿色工厂推荐给相关金融机构,争取相关绿色金融产品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安徽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节能〔2017〕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报告
附件
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报告
申报单位:
行业分类:
所在市县:
20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企业应当准确、如实填报。
二、所属行业分类请依据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单位性质依据营业执照中的类型填写。
三、相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
四、评价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装订。
表-1
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工厂名称 |
|
|||||||||||||
所属行业 |
|
|||||||||||||
通讯地址 |
|
|||||||||||||
单位性质 |
内资(□国有□集体□民营)□中外合资□港澳台□外商独资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邮编 |
|
|||||||||||
注册机关 |
|
注册资本 |
|
|||||||||||
成立日期 |
|
有效期 |
|
|||||||||||
法定代表人 |
|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
|
|||||||||||
申报工作 联系部门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
主营业务 |
|
主导产品 |
|
|||||||||||
银行信用等级 |
□ AAA □ AA+ □ AA □ AA- □ A+ □ A □ A- □ BBB □BB □ B □ 无 |
|||||||||||||
其他信用认证 |
□有 □ 无 |
认定单位 |
|
|||||||||||
企业获得的主要荣誉 |
国家荣誉 |
|
||||||||||||
省级荣誉 |
|
|||||||||||||
市级荣誉 |
|
|||||||||||||
企业近年来经营情况
|
|
前三年度 |
前二年度 |
前一年度 |
本年预计 |
|||||||||
销售收入(万元) |
|
|
|
|
||||||||||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
|
|
|
|
||||||||||
销售利润 (万元) |
|
|
|
|
||||||||||
净利润 (万元) |
|
|
|
|
||||||||||
应缴税金 (万元) |
|
|
|
|
||||||||||
应收账款 (万元) |
|
|
|
|
||||||||||
固定资产 (万元) |
|
|
|
|
||||||||||
净资产 (万元) |
|
|
|
|
||||||||||
年末从业人员数 |
|
|
|
|
||||||||||
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数 |
|
|
|
|
||||||||||
从事节能环保专职人数 |
|
|
|
|
||||||||||
员工平均年收入 (万元) |
|
|
|
|
||||||||||
能源消耗 情况 |
年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 |
|
||||||||||||
单耗情况 |
能耗(吨标煤/万元产值) |
|
行业平均值: |
根据企业实际选择填写单耗情况 |
||||||||||
电耗(千瓦时/万元产值) |
|
行业平均值: |
||||||||||||
水耗(吨/万元产值) |
|
行业平均值: |
||||||||||||
… |
|
|
||||||||||||
污染物 排放情况 |
主要排放物名称 |
|
|
|
||||||||||
排放量(吨/年) |
|
|
|
|||||||||||
是否达标 |
|
|
|
|||||||||||
创新机构级别 (可复选)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企业级 □无 |
|||||||||||||
创新机构名称 (可复选) |
□企业技术中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重点实验室 □院士工作站 □博士后工作站 □创新型企业 □节水型企业 □两化融合 □能源管理中心 □其他 |
|||||||||||||
体系认证 (可复选) |
□质量体系认证 □环境体系认证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其他认证 |
|||||||||||||
信息化应用 (可复选) |
□财务 □进销存 □计算机辅助设计 □计算机辅助制造 □生产进程控制 □ERP/MRPⅡ □办公自动化 □能管平台 □企业网站 |
|||||||||||||
品牌级别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企业级 □无 |
|||||||||||||
品牌名称 |
□名牌 □商标 □其它 |
|||||||||||||
材料真实性承诺: 我单位郑重承诺:本次申报绿色工厂所提交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均真 实、有效,愿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和核验。如有违反,愿承担 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日期: |
||||||||||||||
表-2
评价相关信息表
1、评价机构信息 |
|||||
评价机构名称 |
|
||||
评价机构地址 |
|
||||
机构法定代表人 |
|
法人代表电话 |
|
||
机构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
||
2、评价报告编制信息 |
|||||
编制负责人 |
|
负责人电话 |
|
||
审核人 |
|
审核人电话 |
|
||
3、绿色工厂评价结果 |
|||||
一般要求 |
口符合 口不符合 |
指标得分 |
|
||
本单位承诺 ,已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核 ,材料真实有效 ,评价程序规范完整 ,结论客观公正 。评价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 ,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
(企业自行开展评价打分无需填写第1项,直接填写2-3项)
一、工厂基本情况
概述企业的基本信息、发展现状、工艺产品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在绿色发展方面开展的重点工作及取得的成绩等。
二、评价概述
主要介绍绿色工厂评价的目的、范围及准则 。
三、评价过程和方法
主要介绍评价组织安排、评审评估情况、评价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情况。
四、评价内容
对照《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和《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评价表》(附表1、2),对绿色工厂基本要求以及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6个方面相关指标进行描述、核实、检查、评价。
五、评价结论
对申报工厂是否符合绿色工厂要求进行评价,说明各评价指标值及是否符合评价要求情况,描述主要创建做法及工作亮点等。
按要求填写附表1-2。
六、建议
对持续创建绿色工厂的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七、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与附表证明材料索引一栏对应):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时);
3. 工厂建设批复文件复印件;
4. 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5. CCC 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6. 组织承诺或相关方要求及证据;
7. 最高管理者承诺书(包括传达与资源);
8. 管理者代表授权书(包括 4 项职责);
9. 管理机构的组织及相关制度;
10. 文件化的绿色工厂建设的目标、指标、方案;
11. 教育和培训记录;
12. 企业三年内安全、环保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13. 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4. 厂房平面布置图(包括空间布局图、计量设备布置图);
15. 计量设备清单、用能设备清单、污染物处理设备清单、原材料清单等;
16. 合格供应商名录及其评价表、采购立项审批文件、 程序文件、招投标文件等;
17. 已采用的余热利用、分布式供能、自然冷源、水循环利用、高效照明等技术的情况说明(包括技术说明、实施情况和现场照片);
18. 能源消耗量、资源消耗量等绩效指标计算说明(包括使用的标准、计算边界、排放因数、计算过程等);
19. 申报工厂已获得的国家、地方、行业节能环保相关奖励证书等。
八、评价机构营业执照及能力等有关证明材料(资质能力有关证明材料参考工信部绿色工厂评价机构要求提供,企业自行组织评价的无需提供)。
附表1
(20 年)
基本要求 |
是否符合 |
符合性说明及证明材料索引 |
|
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
绿色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和标准。 |
|
|
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
|
|
|
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的要求。 |
|
|
|
基础管理职责——最高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在绿色工厂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承诺满足 GB/T 361324.3.1 a)的要求。 |
|
|
最高管理者确保在工厂内部分配并沟通与绿色工厂相关角色的职责和权限,且满足 GB/T 36132 中 4.3.1 b)的要求。 |
|
|
|
基础管理职责——工厂 |
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工厂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
|
|
应有开展绿色工厂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可行时,指标应明确且可量化。 |
|
|
|
应传播绿色制造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对教育和培训的结果进行考评。 |
|
|
附表2
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评价表
(20 年)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具体评价要求 |
符合性说明及证明材料索引 |
要求类型 |
分值 |
权重 |
得分 |
1 |
基础设施 |
建筑 |
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
|
必选 |
8 |
20% |
|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时,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三同时 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 业政策和有关要求。 |
|
6 |
|
|||||
厂房内部装饰装修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标准要求。 |
|
3 |
|
|||||
危险品仓库、有毒有害操作间、废弃物处理间等产生污染物的房间应独立设置。 |
|
3 |
|
|||||
建筑材料:(1)选用蕴能低、高性能、高耐久性和本地建材,减少建材在全生命周期中的能源消耗;(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标准GB 18580~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 |
|
可选 |
4 |
|
||||
建筑结构:采用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木结构等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
|
4 |
|
|||||
绿化及场地:(1)场地内设置可遮荫避雨的步行连廊。(2) 优先种植乡土植物,采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的植物,减少日常维护的费用。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不低于20%。(3)室外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 |
|
4 |
|
|||||
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1)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2)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10%。 |
|
4 |
|
|||||
适用时,工厂的厂房采用多层建筑。 |
|
4 |
|
|||||
照明 |
人工照明应符合 GB 50034 规定。 |
|
必选 |
7 |
|
|||
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 |
|
3 |
|
|||||
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尽量利用自然光。 |
|
可选 |
4 |
|
||||
工艺适用时,节能灯等节能型照明设备的使用占比不低于 50%。 |
|
4 |
|
|||||
公共场所的照明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 |
|
4 |
|
|||||
设备实施 |
工厂使用的专用设备应符合产业准入要求,降低能源与资源消耗,减少染物排放。 |
|
必选 |
5 |
|
|||
适用时,工厂使用的通用设备应达到相关标准中能效限定值的强制性要求。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应限期淘汰更新。 |
|
5 |
|
|||||
工厂使用的通用设备或其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
|
5 |
|
|||||
工厂应依据GB 17167、GB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 |
|
5 |
|
|||||
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工厂若具有以下设备,需满足分类计量的要求:(1)照明系统;(2)冷水机组、相关用能设备的能耗计量和控制;(3)室内用水、室外用水;(4)空气处理设备的流量和压力计量;(5)锅炉;(6)冷却塔。 |
|
5 |
|
|||||
必要时,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设备应满足通用设备的节能方面的要求。 |
|
5 |
|
|||||
工厂使用的通用用能设备采用了节能型产品或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产品。 |
|
可选 |
8 |
|
||||
2 |
管理体系 |
一般要求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19001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
必选 |
10 |
15% |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
可选 |
8 |
|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
必选 |
10 |
|
||||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
可选 |
8 |
|
||||
环境管理体系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 |
|
必选 |
20 |
|
|||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
可选 |
10 |
|
||||
能源管理体系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
|
必选 |
20 |
|
|||
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
可选 |
10 |
|
||||
社会责任 |
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说明履行利益相关方责任的情况,特别是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报告公开可获得。 |
|
可选 |
4 |
|
|||
3 |
能源资源投入 |
能源投入 |
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投入。 |
|
必选 |
10 |
15% |
|
建有能源管理中心。 |
|
可选 |
8 |
|
||||
建有厂区光伏电站、智能微电网。 |
|
5 |
|
|||||
使用了低碳清洁的新能源。 |
|
3 |
|
|||||
使用可再生能源代替不可再生能源。 |
|
3 |
|
|||||
充分利用余热余压。 |
|
3 |
|
|||||
资源投入 |
工厂应按照 GB/T7119 的要求对其开展节水评价工作,且满足 GB/T18916(所有部分)中对应本行业的取水定额要求。 |
|
必选 |
10 |
|
|||
工厂应减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品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 |
|
10 |
|
|||||
|
工厂应按照 GB/T 29115 的要求对其原材料使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 |
|
10 |
|
||||
|
使用回收料、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 |
|
可选 |
5 |
|
|||
|
替代或减少全球增温潜势较高温室气体的使用。 |
|
4 |
|
||||
采购 |
工厂应制定并实施包括环保要求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 |
|
必选 |
10 |
|
|||
工厂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
|
10 |
|
|||||
工厂向供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包含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等环保要求。 |
|
可选 |
4 |
|
||||
满足绿色供应链评价要求。 |
|
5 |
|
|||||
4 |
产品 |
生态设计 |
工厂在产品设计中引入生态设计的理念。 |
|
必选 |
30 |
10% |
|
按照 GB/T 24256 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 |
|
可选 |
6 |
|
||||
按照 GB/T 32161 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产品评价,满足绿色产品(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要求。 |
|
4 |
|
|||||
有害物质使用 |
工厂生产的产品(包括原料和辅料)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避免有害物质的泄露,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 |
|
必选 |
15 |
|
|||
实现有害物质替代。 |
|
可选 |
4 |
|
||||
节能 |
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能产品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最终产品/构造的能耗有影响的产品,适用时,应满足相关标准的限定值要求。未制定标准的,产品能效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
|
必选(适 用时) |
15 |
|
|||
达到相关标准中的节能评价值/先进值要求,未制定标准的,产品能效达到行业前 20%的水平,前 5%为满分。 |
|
可选(适 用时) |
6 |
|
||||
减碳 |
采用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产品进行碳足迹核算或核查。 |
|
可选 |
6 |
|
|||
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外公布。 |
|
3 |
|
|||||
适用时,产品满足相关低碳产品要求。 |
|
3 |
|
|||||
可回收利用率 |
按照GB/T 20862的要求计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 |
|
可选 |
4 |
|
|||
利用计算结果对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进行改善。 |
|
4 |
|
|||||
5 |
环境排放 |
大气污染物排放 |
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必选 |
15 |
10% |
|
工厂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标准中更高等级的要求。 |
|
可选 |
10 |
|
||||
水体污染物排放 |
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或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必选 |
15 |
|
|||
工厂的主要水体污染物排放满足标准中更高等级的要求。 |
|
可选 |
10 |
|
||||
固体废物排放 |
工 厂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应 符 合 GB18599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工厂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
|
必选 |
10 |
|
|||
噪声排放 |
工厂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
必选 |
10 |
|
|||
温室气体排放 |
工厂应采用 GB/T 32150 或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 |
|
必选 |
10 |
|
|||
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三方核查声明。 |
|
可选 |
10 |
|
||||
核查结果对外公布。 |
|
可选 |
4 |
|
||||
可行时,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
|
可选 |
6 |
|
||||
6 |
绩效 |
用地集约化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工厂容积率,指标应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 |
|
必选 |
3 |
30% |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工厂容积率,指标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 1.2 倍及以上,2 倍及以上为满分。 |
可选 |
2 |
|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工厂建筑密度,建筑密度不低于 30%。 |
必选 |
3 |
|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工厂建筑密度,建筑密度达到 40%。 |
可选 |
2 |
|
|||||
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能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要求;未发布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地区,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应 超过本年度所在省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 |
|
必选 |
3 |
|
||||
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能指标优于行业前20%,前 5%为满分;或:单位用地面积产值达到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要求的 1.2 倍及以上,2 倍为满分;未发布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地区,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应达到本年度 所在省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 1.2 倍及以上,2 倍为满分。 |
可选 |
2 |
|
|||||
原料无 害化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识别、统计和计算工厂的绿色物料使用情况。 |
|
必选 |
6 |
|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工厂主要物料的绿色物料使用率达 30%及以上。 |
|
可选 |
4 |
|
||||
生产洁净化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等),指标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 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
必选 |
6 |
|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优于行业前 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 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 5%为满分。 |
可选 |
4 |
|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指标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 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
必选 |
6 |
|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指标优于行业前 20%水平。(装备、电 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 工业增加值指标。)前 5%为满分。 |
可选 |
4 |
|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指标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
必选 |
6 |
|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指标优于行业前 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 5%为满分。 |
可选 |
4 |
|
|||||
废物资源化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指标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
必选 |
6 |
|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指标优于行业前 20%水平,前 5%为满分。 |
可选 |
4 |
|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应大于 65%(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 |
|
必选 |
6 |
|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 73%(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90%为满分。 |
可选 |
4 |
|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废水处理回用率,指标高于行业平均值。 |
|
必选 |
6 |
|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废水处理回用率,指标优于行业前 20%水平,前 5%为满分。 |
可选 |
4 |
|
|||||
能源低碳化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
必选 |
6 |
|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中的先进值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优于行业前 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 5%为满分。 |
可选 |
4 |
|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指标应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 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
必选 |
3 |
|
||||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指标优于行业前 20%水平。(装备、电子、 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 5%为满分。 |
可选 |
2 |
|
|||||
总分 |
|
注:绿色工厂必须满足各项必选要求,可选要求按照受评工厂满足程度在 0 分到满分中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