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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16 热度: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安徽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推动各地高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19〕3号)和《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15〕168号)等文件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8日

 

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19〕3号)和《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15〕16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对象和范围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下同)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实行综合评价,包括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

第四条  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由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同步完成(评分标准见附件第1-10项)。

第五条  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自查评分。下年度1月5日前,各市、县对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任务、项目计划批复等,对本地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自评打分(评分标准见附件第9-13项),形成自查报告,与建设规划、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资金拨付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评价依据)一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2.监测评价。下年度1月15日前,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各市、县自查报告、佐证材料、日常监测等情况,对各市、县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打分(监测评价打分标准同自查评分标准)。

日常监测包括工作进展、制度执行、材料报送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的督查、审计、绩效评价、工作调度等专项工作。

3. 评价结果。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自查评分和监测评价两项得分,采取不同权重进行汇总,计算最终得分。

市级评价得分=各市自查评分×30%+监测评价得分×70%。

县级评价得分=各县自查评分×10%+市对县自查评分×30%+监测评价得分×60%。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依据两次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激励市、县名单。

综合评价得分=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得分+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得分。得分靠前的2个市、4个县确定为拟激励市、县(其中产粮大县不少于3个)。同时,对综合排名提升最多的1个市、2个县进行激励(其中产粮大县不少于1个)。

在同一年度内,若得分靠前的市、县与综合排名提升最多的市、县出现重复,则保持得分靠前的拟激励市、县名单不变,对综合排名提升次之的市、县进行激励。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拟激励市、县名单在官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通报表扬。同时在下一年度,对综合排名得分靠前的2个市、4个县,每个市、县安排200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奖励资金;对综合排名提升最多的1个市、2个县,每个市、县安排100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奖励资金。

省农业农村厅将对激励市、县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典型做法、经验和成效进行宣传和报道。

第八条  各市、县对报送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省农业农村厅将加强对评价激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材料造假,以及督查、审计发现或媒体曝光存在重大问题并经核查属实的市、县,予以通报批评,不得纳入省政府激励名单。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从2018年开始,相应的“当年”“下年度”分别从2019年、2020年开始,以此类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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