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相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皖经信电子函〔2019〕212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94号,以下简称《政策》),按照《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经信电子〔2019〕3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相关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一)支持新产品设计。
1. 申报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开展工程产品首轮流片;
(2)“工程产品”是指经过全掩膜板(Full Mask)流片,达到设计要求后,可以提供给集成电路系统整机厂商进行芯片性能测试及示范应用的芯片产品;
(3)“首轮流片”是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与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签订流片合同。
2.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新产品研发情况等);
(2)首轮流片合同或掩膜版制作合同、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3)首轮流片产品的情况说明(包括产品主要功能、技术指标、与公司其他相关产品的差异说明等);
(4)首轮流片产品的知识产权证书(布图登记证书或其他与之相关的授权专利)。
(二)支持关键配套研发——①首台(套)重大集成电路技术装备产品。
1. 申报条件
认定为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
2. 申报材料
(1)上年(未享受政策的)或当年认定为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文件;
(2)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销售发票。
(三)支持关键配套研发——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
1. 申报条件
(1)已认定的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并已交付;
(2)首台(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五台(套)装备产品)或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
(3)保险期限一年,已享受该政策的不再享受。
2. 申报材料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四)支持关键配套研发——③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
1. 申报条件
(1)符合《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制造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等确定的新材料发展方向;
(2)生产企业在我国拥有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
(3)省内外率先批量使用,符合条件的自制自用企业视为首批次应用示范企业;
(4)优先支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首批次新材料;
(5)已获国家、省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助或列入补助计划的新材料不得申报。
2. 申报材料
(1)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助项目申请报告书,包括新材料的性能及用途、生产和使用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合作应用情况、应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选择保险公司情况、补助申请理由等内容;
(2)重点新材料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3)产需双方签订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研制开发、使用、改进等方面的合作协议,重点新材料产品2017年7月以来首批次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保险费用支付证明(费率3%)等。
(五)支持企业研发投入——①研发设备及工具。
1.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等产业链企业;
(2)上一年度实际购置关键研发设备及工具合计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
2.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研发机构建设及运行情况、相关业绩等);
(2)上一年度购置的关键研发设备及工具清单、购置合同及发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企业设立技术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可提供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认定文件)。
(六)支持企业研发投入——②标准。
1. 申报条件
(1)申报的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申报的国家(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两类标准文本的发布时间均为上一年度;
(2)申报企业为集成电路产业链企业,企业位列标准文本编制单位前三位(同一标准只奖补排序最前的一个企业)。
2. 申报材料
(1)申报国际标准奖补的企业提供国际标准提案和国际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
(2)申报国家(行业)标准奖补的企业提供标准的立项文件、发布公告(或备案文件)、标准正式文本;
(3)申报企业名称和标准文本编制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企业提供注册主管部门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支持创新平台建设——①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 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政策与规划要求,经县(区)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认定,已实际建成并开展集成电路相关公共服务;
(2)申报单位具有共用平台性,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项目实际购置关键研发设备及工具合计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2.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平台建设情况及运行工作报告、相关资质和服务业绩等);
(2)截至申报日的关键设备及工具清单、购置合同及发票等;
(3)项目建设相关批准文件及取得的相关资质证照;
(4)服务业绩证明材料等。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②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项目。
1. 申报条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
(2)按照国家批准的创建方案开展建设,实施进度超过批准方案的30%或者累计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主体功能实际建成并开展集成电路相关公共服务。
2.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平台建设情况及运行报告、服务业绩等);
(2)截至申报日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建设相关批准文件及取得的相关资质证照等;
(4)服务业绩证明材料等。
(九)鼓励知识产权创造——①自主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仿真软件。
1. 申报条件
(1)开发出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仿真软件产品,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软件产品已用于集成电路研发、生产等环节,实现进口替代。
2.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软件开发情况等);
(2)软件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时间均需在申报时限内),或企业自身运用该产品用于研发和生产的证明材料;
(3)软件著作权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
(4)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等。
(十)鼓励知识产权创造——②先进集成电路技术与创新产品。
1.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等产业链企业;
(2)上年度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或其他类型授权专利(含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少于10件,且新产品实现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
2.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技术与产品创新情况等);
(2)授权专利清单及相关证书;
(3)上年度在售集成电路相关新产品清单(含产品型号或商品名、产品主要技术指标等),实现销售收入清单、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十一)促进企业加速成长——①企业上台阶。
1. 申报条件
(1)企业已纳入规上工业或服务业企业统计范围;
(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类企业。
2.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等);
(2)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请书上营业收入为准)。
(十二)促进企业加速成长——②列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列入国家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企业。
1. 申报条件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要求,或列入相关名单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等);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资料,或列入相关名单的国家有关部委文件。
(十三)大力引进和培育骨干企业。
1. 申报条件
(1)近三年以来新成立,且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等的研发或生产型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及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2.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及其母公司基本情况,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及资金来源等);
(2)申报单位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其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出资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请书上营业收入为准)。
(十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1. 申报条件
(1)项目前期工作完备,资金基本落实到位,已开工建设且项目建设期合理;
(2)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
(3)省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库入库项目。
2.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及建设情况等);
(2)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需提供节能审查文件;
(3)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包括经审计的项目年度投资专项审计报告、设备清单和设备购置发票等。
(十五)推进产业联动发展。
1. 申报条件:
(1)采购本省集成电路企业新研制成功并实际交付使用的集成电路产品(包括芯片、材料、关键配套件等),实际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2)被采购企业拥有产品的相关知识产权。
2.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由应用企业提出申请。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所购产品用于研发或生产的情况等);
(2)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交易双方企业无控股关系的承诺;
(3)采购产品明细表,采购合同、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以及所购产品用于本单位研发或生产的证明材料;
(4)被采购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交易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5)首次采购证明(采购方和被采购方的共同出具的承诺函)。
(十六)开展国产集成电路应用示范。
1. 申报条件:
(1)拥有安全可靠核心技术的微处理器、存储器、量子密码等安全芯片、物联网核心与外围芯片、北斗导航基带和射频芯片、工业控制系统类芯片等集成电路产品应用产业化及示范;
(2)项目前期工作完备,资金基本落实到位,已开工建设或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3)项目投资(包括软件、硬件、系统集成等采购费用以及项目研发人力成本等)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2.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及建设情况等);
(2)项目建设采用核心集成电路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获奖证书、国家或省有关批复文件等;
(3)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建设决算报告、采购清单和购置发票、项目建设专项审计报告等。
(十七)支持基于国产集成电路开发软件。
1. 申报条件:
(1)应用国产集成电路开发嵌入式软件系统,独立或配套开发生产软硬一体化智能终端产品;
(2)独立或配套开发生产的智能终端产品研发完成,功能、质量合格,已具备上市销售条件或已上市成熟产品。
2. 申报材料:
(1)产品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应用国产集成电路开发的详细情况、产品功能及技术创新、研发投资、使用场景等);
(2)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独自生产的终端产品需电子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智能终端产品检验检测证书或报告(已上市终端产品无需提供);
(3)产品投放市场的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受让协议的主要页面)。
(十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①融资租赁。
1.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等产业链企业,且发生直接融资租赁业务;
(2)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期限在36个月及以上;
(3)合作的融资租赁机构:省内登记注册资本金2亿元以上(实缴);省外登记注册资本金20亿元以上(实缴)、资产规模50亿元以上;
(4)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用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年度补贴额=企业年度实际还款金额×8%。
2.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融资和建设情况,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情况、租金支付情况等);
(2)供需融三方协议(直租合同、买卖合同),设备明细表,设备购置发票,设备厂家发货凭证、清单,设备入库验收清单,设备安装验收清单等;
(3)企业还款计划表,企业支付租金银行凭证(逐期),融资租赁机构收款收据流水凭证、租息发票(逐期)等;
(4)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征信报告(记录),可提供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确权登记记录;
(5)合作的融资租赁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6)其他与该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资料。
(十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②技改贴息。
1. 申报条件
(1)省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库入库项目;
(2)项目前期工作完备,资金基本落实到位,已开工建设且项目建设期合理;
(3)银行贷款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且贷款期限为3年及以上;
(4)项目申报年度上一年仍在贷款期限内,并发生利息等费用支出;
2.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及建设情况等);
(2)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需提供节能审查文件;
(3)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包括银行的贷款合同、进账单(借款凭证)、利息单(支付利息等费用的相关凭证)等。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上述“一、(十二)促进企业加速成长——条目②”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余条目均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局)、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分工,组织项目单位申报项目,于2019年4月15日前联合行文分别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受理审核单位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项目申报单位均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 申报单位资金申请表(请网上填报);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受理审核单位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www.aheic.gov.cn)“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进行填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文中申报材料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设备购置、产品销售等发票的,企业需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全部发票),经县级经信部门初审,市、直管县经信部门复审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具体审核要求按照《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皖经信财务〔2018〕146号)执行。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可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咨询,联系人:昝斌、樊迪,联系电话:0551-62871705、62871939。
(四)各单位申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一、(十二)促进企业加速成长——条目②”由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负责。联系人:许海军,联系电话:0551-62602945,电子邮箱:181111000@qq.com。
2.“一、(二)支持关键配套研发——条目①、(三)支持关键配套研发——条目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装备处负责。联系人:刘斌,联系电话:0551-62871868。
3.“一、(四)支持关键配套研发——条目③”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原材料处负责。联系人:赵森,联系电话:0551-62871888。
4.“一、(六)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条目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服务处负责。联系人:梁敬永,联系电话:0551-62876680。
5.“一、(九)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条目①”、“一、(十七)支持基于国产集成电路开发软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软件处负责。联系人:宫纯文,联系电话:0551-62878852。
6.其他条款、条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负责。联系人:高远峰 吕秀峰,联系电话:0551-62871755、62871869,电子邮箱:dzxxc@ahjxw.gov.cn。
附件:1. 申请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相关项目资金承诺书
2. 资金申请报告提纲(参考)
3. 固定资产投资申报明细汇总表——关键设备类
4. 工程产品首轮流片明细汇总表
5.市、直管县申报项目汇总表
(附件不随文印发,请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下载)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