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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28 热度: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皖农产〔2019〕23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新一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按照《办法》要求,坚持择优扶强、控制总量、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在全省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支持的重点,加强服务与扶持,充分发挥重点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突破性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程。

二、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一)申报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须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

(二)监测对象为2017年认定的915家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三)新一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总数拟增加到1000家。各市总数依据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等情况确定,具体名额见附件1。

(四)同等条件下贫困地区和皖北地区、行蓄洪区,以及农产品加工规模以上企业、新业态企业优先。

三、申报和监测程序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同时进行。

(一)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申报和监测企业提出申请,指导企业编写申报材料并负责把关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二)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审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正式审核报告,根据审核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考察。

(三)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和监测企业的意见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四、申报与监测材料

(一)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填写认定和监测有关情况汇总表(附件2、附件3)(只需1份)。

1.龙头企业监测情况。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并附以下材料:审核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发展情况、发挥的作用特别是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情况,说明企业不合格的原因。更名企业名单和更名原因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新申报企业推荐情况。

2.市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同意推荐材料。

3.市级人民政府同意推荐的材料。

(二)申报与监测合格的企业应提供基本情况并按照《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说明,并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有关材料复制件胶订成册,勿用其他装订方法,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三)网上申报。在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时,企业需登录“安徽省农业产业化服务平台系统(http://218.22.11.53:6006/)”进行网上申报。填写申报书(见附件4),并上传佐证材料原件扫描版(材料清单见附件5)。各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做好网上申报组织和审核工作,确保与纸质材料一致。网上填报逾期系统自动关闭,无系统申报资料或申报资料不全视为监测不合格或放弃申报。

五、有关要求

1.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组织推荐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监测和申报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被监测的企业视为监测不合格,所在市不再递补企业;新申报的企业四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3.省直部门直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和推荐。

4.请各市于6月30日前完成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推荐工作。

联系人:叶洋;电话:0551-62666770。

附件:

1.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推荐名额分配表

2.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推荐情况汇总表

3.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淘汰企业汇总表

4.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推荐企业申报书

5.网上提供佐证材料清单

附件.docx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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